温馨提示:
2022年12月30日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作如下修改:删去第九条。原第九条规定:“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。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。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。
办理流程:
第一步: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
第二步: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通注册手续
第三步:办理海关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
第四步:办理海关自理报检注册备案手续
第五步: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备案入网
第六步: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电子口岸UKE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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